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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

更新时间:2024-04-28 03:05:19

一: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

  1、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包括伤者和死者。如果受害人是受伤的,其本人获得直接的赔偿权利。

  2、被扶养人,是指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才由第二顺序中的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赔偿权利人简而言之就是指在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主张赔偿权利的人。

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通事故完全不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1、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通常全责需要被保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车主自行赔付。如责任是对方的话,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付,如果车主因为违法驾驶造成车祸发生,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甚至是不予以赔偿。

  2、车主是全责的情况下,要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受伤者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需要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三:发生交通事故没报案还可以报吗

  1、可以的。

  2、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怎样的

  鉴定行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做出的一种结论。这种结论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公安部《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淡化了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

  具体行政行为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

五:交通事故检车是什么意思

  1、交通事故后交警需要检车是指交警部门通过对汽车碰撞痕迹的鉴定来说明事故的报告,以此为证据用来说明汽车的受伤程度。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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