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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书证?

更新时间:2024-04-27 23:17:49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书证?

  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通常是在案件或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交通事故认 定书不属于书证。

  从客观性考察,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 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这种客观性与书证本身反映的思想内容具有主观性并不矛盾。如书面遗嘱,它反映了财产所 有人处分财产的意图,这种意图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反映主观思想意图的文书一旦形成之后,它就是客观的,办案人员只能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能按照 自己的意图改变其中的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 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从制作主体和制作的目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作的文书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 宜。如合同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定 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以便于对案件作出处理,包括是否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问题。

  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公安司法机关对书证审查时,其重点在于书证与案件有无联系,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为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定书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诉讼中,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其重点在于制作人员是否尊重了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制作人员的资质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员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职业操守等。由此可见,对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与书证有很大的区别。 

(二)交通事故立案指南:立案材料准备

  起诉书。起诉书的签名必须是本人的手写签名。起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电话。如果是法人的话写名人名称、住所地、、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职务。一般说来,交通事故的起诉的被告都有两个以上,一个是驾驶者,另外一个是保险公司,有些时候,如果出现驾驶者与机动车所有者不一致时,机动车所有者也会成为被告。接下来就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的法院、原告签名和日期。

  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原告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如果原告是法人的时,还需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为无或限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人,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时,除了自身的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法人作为被告的话,需要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基本信息在起诉书上要写明确,最起码法律文书能够送达。

  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双方的驾驶证行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这几样是交通事故立案必备的材料。还有就是原告的损失证明材料,如住院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及病人费用、护理费证明、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车辆维修证明及费用、误工费及工资证明、交通费及发票、精神损失证明等等。在立案时也不需要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只要提供部分能够立案进行了,剩余材料可以在举证期间提供。

  自己作为原告立案,准备以上材料就可以了。如果委托他人立案,还需要委托手续。注意事项:一、立案时材料需要准备被告的数量再加一份,比如有两个被告,就需要准备三份材料,另外一份是给法院的。二、证据原件要保存好,立案时除了需要原件外(如起诉书、委托书等),准备复印件就可以了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做出时间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时间,对于当事人各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当事人才能以此为据来解决接下来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因此,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时间,密切关注交通事故事态的进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时间根据事故情形的不同也有些许区别: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当事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当事人逃逸尚未抓捕归案,受害人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情形,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期限可以中止,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中止是由消除后,应及时坐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a2驾驶证实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吗?

  a2驾驶证实期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保险公司不可拒赔的,但是有几种情况除外,具体详情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五)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

  1、当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拨打122电话报警。

  2、正确拨打方法如下: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要沉着镇静,听见拨号音后,再拨122号码。拨通122电活后,应再次询问一遍对方是不是122,以免打错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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